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5********5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商初字第411号
案号
(2015)临执字第02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坤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4027700.79元。二、被告淄博坤博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利息125399.34元及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淄博正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舟帆经贸有限公司、朱奉霞、宋波对上述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正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舟帆经贸有限公司、朱奉霞、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坤博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02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淄博坤博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舟帆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正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朱奉霞、宋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9-01
发布时间
2015-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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