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3********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市民初字第3526号
案号
(2015)市执字第01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天借款本金45万元。二、被告张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天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张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济南鼎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毛亚茹、济南宝星经贸有限公司、纪军、黄咏梅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刘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时间
2015-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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