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3********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市商初字第1086号 |
案号 |
(2015)市执字第00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瀚、纪军、毛亚茹、济南鼎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 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06万元。二、被告张瀚、纪军、毛亚茹、济南鼎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 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4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318788.68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2月30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三、被告张瀚、纪军、毛亚茹、济南鼎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79600元。四、如被告张瀚、纪军、毛亚茹、济南鼎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被告张瀚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一区13号楼4单元801号的房产、被告毛亚茹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纬四路88号1-101室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至三项内容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20845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张瀚、纪军、毛亚茹、济南鼎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2-04 |
发布时间 |
2015-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