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31********2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9民初1557号 |
案号 |
(2021)桂1229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欧阳斌给付的彩礼39999元;二、驳回原告欧阳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00 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欧阳斌负担900元,被告蓝芳芳负担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