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劳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721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春梅、劳剑涛归还借款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1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卢思婷;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1 445元,由被告陈春梅、劳剑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