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飞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特2165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凌飞伟尚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45961.79元、利息6085.52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6月8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各归还5000元,2023年6月底前还清;二、若凌飞伟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自觉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和申请人凌飞伟于2021年6月21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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