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英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6********1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02民初5130号 |
案号 |
(2021)粤1202执2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告聂英夏双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20年8月9日,被告聂英夏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卡号为6222330010598456牡丹贷记卡本金38301.78元、利息11431.4元、违约金3753.19元,合计53486.37元。从2020年8月7日起,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聂英夏定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分18期偿还,在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各偿还欠款3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最后一期必须偿还剩余的欠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三、如被告聂英夏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的第二项约定内容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有权就被告聂英夏全部剩余欠款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137.16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568.58元,由被告聂英夏负担,被告聂英夏定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