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花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1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民终4764号
案号
(2021)豫0726执恢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新乡元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购房款12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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