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禹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5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22民初3648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禹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焕芹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按年利率百分之15.4为标准,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时应当扣除禹凯已经支付的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禹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