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禹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02********5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民初3648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1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禹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焕芹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按年利率百分之15.4为标准,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时应当扣除禹凯已经支付的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禹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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