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广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2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81民初167号 |
案号 |
(2021)辽0681执2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一、被告孙开磊给付原告王淑玲、王淑慧赔偿款307175.62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二、被告曲广贤给付原告王淑玲、王淑慧赔偿款230381.7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三、驳回原告王淑玲、王淑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孙开磊、曲广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0元,由原告王淑玲、王淑慧承担1315元,由被告孙开磊承担5242.86元,由被告曲广贤承担3932.14元,此款原告王淑玲、王淑慧已预交,被告孙开磊、曲广贤各自承担部分待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王淑玲、王淑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