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4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3380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6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忠海、袁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拖欠本金6045.74元,利息5096.30元,罚息246.65元,总计11388.6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二、被告吴忠海、袁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律师费711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4元、保全费1409元,均由被告吴忠海、袁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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