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2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5385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3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姜昆、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林希辉海产品价款人民币830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段(按涉案欠条约定的时间)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林希辉对被告烟台快来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姜昆、被告张丽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林希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为6050元及财产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姜昆、被告张丽丽共同负担。因原告林希辉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姜昆、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给原告10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