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舒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6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02民初1191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9.447982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4.89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8日,之后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GDK476650120150114)的约定计算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有权以陆肇文用作抵押担保的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同古村1523亩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权利凭证号:鼎林证字(2014)第0300002号]、肇庆市鼎湖区凤凰同古村122亩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鼎林证字(2014)第03000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铺房产所得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陆肇文、吴哲行游舜尧、舒霞对被告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71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14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2147元,被告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陆肇文、吴哲行、游舜尧、舒霞对被告肇庆丰菱物流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时间
2018-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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