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燕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2********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7民初4058号
案号
(2021)粤0117执3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燕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钟智雄;二、驳回原告钟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5元(原告钟智雄已预交),由原告钟智雄负担185元,由被告钟燕群负担2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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