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卫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2********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民初2675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卫峰、王景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2219.63元及其利息(其中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以290431.31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2219.63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潘卫峰、王景红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被告潘卫峰、王景红共同负担,被告潘卫峰、王景红互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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