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燕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11********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6292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2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150000元以及违约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58元,由被告马燕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