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21民初7551号
案号
(2021)闽0521执1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江鸿、林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透支本金135122.49元、利息1621.47元,并按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林华才、林志雄、林敏聪对被告林江鸿、林小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江鸿、林小玲追偿。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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