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艳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15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3685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马艳波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马艳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187,715.43元,利息5,061.49及罚息180.45元(截止2016年3月14日);并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马艳波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可依法对被告马艳波提供的位于新民市迎宾街45号4-6-1,建筑面积96.8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马艳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马艳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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