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君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3********5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117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4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君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3月1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5379.08元、利息681.3元,其他手续费3281.35元,以及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聂君荃负担5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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