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3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2810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4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鹏俊、郭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险代偿款人民币60528.17元及利息(以60528.1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被告李鹏俊、郭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155. 3元;三、被告李常平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对号牌为豫e35po6 车架号为le4gf4kb2dl255279的梅赛德斯-奔驰bj 7181vef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00元,减半收取914.00元,由被告李鹏俊、郭海燕、李常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