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卫民金初字第38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恢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90647.98元(2013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殷进朋、程世昌、雷桂安、程高生、王浩亮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706元,由被告程伟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