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贺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81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贺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借款本金72882.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72882.18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3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王奶寿、贺万荣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奶寿、贺万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贺鹏追偿。三、驳回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