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5********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7103民初29号 |
案号 |
(2021)内7103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志彬运输款7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25.00元,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