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双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6********1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525民初267号 |
案号 |
(2021)内0525执恢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奈曼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进民、刘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宋忠杰借款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二被告张进民、刘双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奈曼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