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双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6********1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525民初267号
案号
(2021)内0525执恢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奈曼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进民、刘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宋忠杰借款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二被告张进民、刘双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