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5********3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81民初1859号 |
案号 |
(2021)桂1081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光胜货款及利润共计3724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4元,由被告刘盛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