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敬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7********0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5161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左风雷蔬菜款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50元(截止2021年2月5日),并按年利率6%支付蔬菜款10000元自2021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被告郭敬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