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3260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凯、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为其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56282.95元、未付保费3967.59元,合计60250.54元(同时支付以6025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华凯、李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