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91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1)冀0691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强、张薇向保定庚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15.2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9515.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保定庚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保全费215元,均由沈强、张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