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1********5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3225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鹏飞共欠原告崔向前本金27500000元及利息,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偿还原告崔向前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1.8贤计算,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愿偿还原告崔向前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崔向前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崔向前18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润玺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崔向前自愿放弃对石艳平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8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650元,由被告郝鹏飞负担,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崔向前,被告润玺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