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1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德武、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胡荣华、李兴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