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祝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01********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802民初1872号
案号
(2021)闽0802执3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詹光明、陈竹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147263.4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7263.4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755%计算的利息。二、詹光明、陈竹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詹良明、邓祝鹏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詹良明、邓祝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詹光明、陈竹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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