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2074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294435.80元;二、被告马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利息18792.33元、罚息688.03元、利息复利903.09元、罚息复利22.00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5月27日,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马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1500元;四、如被告马骏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马骏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街72号8-7-2,建筑面积83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