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1********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2070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1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255087.07元、利息20085.54元、罚息861.24元、利息复利1232.82元、罚息复利34.73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3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翟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1500元;三、如被告翟波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翟波抵押房产[坐落于苏家屯区山茶北街28-1号(2-1-3)、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被告翟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