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493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224,866.66元、利息29,813.95元、罚息2,157.31元、复利3,298.59元(2019年5月3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胡敏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胡敏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10-13号2-4,建筑面积61.42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被告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