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向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1********1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771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代偿款48831.50元、保险费2598.40元及违约金(以51429.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2元,由被告王向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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