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02********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581民初154号
案号
(2021)内0581执恢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包志刚、许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淑新借款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志刚、许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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