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02********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581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1)内0581执恢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包志刚、许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淑新借款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志刚、许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