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一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13民初134号
案号
(2021)赣0313执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原告钟光琪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失共计286064.12元,由被告刘一墨赔偿143032.06元,品除已垫付的11000元,还需赔偿132032.06元;由被告万载县白良镇汉荣吊顶装饰店赔偿57212.82元,品除已垫付的7000元,还需赔偿50212.82元;余款85819.24元由原告钟光琪自行负担;上述款项限被告刘一墨、万载县白良镇汉荣吊顶装饰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钟光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7元,由原告钟光琪负担1562元,由被告刘一墨负担2604元,由被告万载县白良镇汉荣吊顶装饰店负担10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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