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一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13民初134号 |
案号 |
(2021)赣0313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原告钟光琪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失共计286064.12元,由被告刘一墨赔偿143032.06元,品除已垫付的11000元,还需赔偿132032.06元;由被告万载县白良镇汉荣吊顶装饰店赔偿57212.82元,品除已垫付的7000元,还需赔偿50212.82元;余款85819.24元由原告钟光琪自行负担;上述款项限被告刘一墨、万载县白良镇汉荣吊顶装饰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钟光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7元,由原告钟光琪负担1562元,由被告刘一墨负担2604元,由被告万载县白良镇汉荣吊顶装饰店负担10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