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鸿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6********0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22民初2号 |
案号 |
(2021)桂122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鸿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肖特民借款本金7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1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特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1600元(原告肖特民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王鸿儒负担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