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国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926民初642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恢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玖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衣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00.04元); 二、被告李爱蕊、武国伟、史俊杰、李留藏对李玖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被告李玖玖、李爱蕊、武国伟、史俊杰、李留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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