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3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3059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6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176198.42元、利息385515.61元、滞纳金31989.48元、手续费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686元(含受理费9686元、财产保全费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