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186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7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江伟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江伟炳到广东省肇庆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江伟炳对符琼尤实施了性侵害,导致符琼尤身心受损,需要定期治疗。根据法律规定,江伟炳应当赔偿符琼尤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符琼尤在本案中主张赔偿医疗费3972.88元、就医交通费850元、收入损失5万元。虽然符琼尤就交通费、收入损失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但该损失确实客观存在。江伟炳经本院送达起诉材料、两次询问答辩意见,均表示对符琼尤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承认,同意按照符琼尤主张的费用进行赔偿。此系江伟炳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予以确认。江伟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伟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符琼尤赔偿医疗费3972.88元、就医交通费850元、收入损失5万元,合计5482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江伟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符琼尤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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