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云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6民初2279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0.68%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6.02%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给付时扣除已支付的17889元);二、被告刘香玉、李修虎、张云霞、石洪楠、李美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李玉国、刘香玉、李修虎、张云霞、石洪楠、李美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