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艳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3********0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82民初769号
案号
(2021)辽1382执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艳荣、孟瑛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136,554.74元,并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对该所欠800,000元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其他违约事项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等,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夏力臣、刘春义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景艳荣、孟瑛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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