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02********3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3260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张文进持有的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的6%股权并给付原告张文进股权回购款70.8万元;二、被告冯建明、庞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张文进持有的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的34%股权并给付原告张文进股权回购款401.2万元;三、被告孟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进利息(以70.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回购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冯建明、庞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进利息(以40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回购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五、驳回原告张文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孟茗承担3,510元,由被告庞志华、冯建明承担19,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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