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4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1829号
案号
(2021)辽0902执7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的利息21165.86元,2021年4月3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对被告米娜、王志仁所有的坐落于新邱区新邱大街347-3-542号、海州区大成街16-504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1元,由被告王志仁负担[执行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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