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春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6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438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古念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古潇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杨红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李丽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零八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古念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古新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零二十一日,即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七、被告人田春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零八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八、扣押在案的手机八部、伪造印章四枚,依法没收;假冒伪劣农药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九、被告人古念奇与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538950元,被告人古潇潇、李丽丽、古念明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3445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