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春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4********6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03刑初438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1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古念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古潇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杨红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李丽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零八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古念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古新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零二十一日,即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七、被告人田春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零八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八、扣押在案的手机八部、伪造印章四枚,依法没收;假冒伪劣农药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九、被告人古念奇与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538950元,被告人古潇潇、李丽丽、古念明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3445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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