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广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423********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423民初2956号
案号
(2021)甘0423执1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郑乐年与被告胡广君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11月3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胡广君将甘d0b269号英菲尼迪小轿车返还原告郑乐年,并由原告郑乐年将该小轿车拖至白银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被告胡广君负担,被告胡广君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该车修理好后返还原告郑乐年;该车在被告胡广君使用期间的违章记录(罚款1200元,扣分33分)由被告胡广君于2020年9月30日前处理完毕;如果被告胡广君未按期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11月3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承担原告郑乐年支付的拖车费1000元,被告胡广君同时一次性支付原告郑乐年购车款285440元;二、担保人即被告孙小伦向原告郑乐年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被告胡广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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