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5********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1民初438号 |
案号 |
(2021)桂1221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冬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黄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