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3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2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易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000元;2、被告易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未还利息(按双方约定固定月利率1.3%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3、被告易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滞纳费(按本金158000元每日80元计算);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利息、滞纳费折算成利率综合年利率不超过24%。4、被告易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赔偿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770元;5、若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易建华提供的抵押房屋(赣(2017)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记载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9.9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易建华负担4079.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