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514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0000元及该本金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付利息611064元);二、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06612100640
登记机关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抚新区顺大街北段中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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